(3)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医院减半报销。
2、住院报销
(1)参合农民享有住院报销待遇。报销项目: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比例:社区按70%报;二级医院按60%报;三级医院按50%报。封顶报销6万元。
由定点三级医院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要有转院手续、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
(2)镇保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观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镇保有关规定支付,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3、报销程序
医卡通开通后,必须用医卡通进行实时结算,如需到尚未开通医卡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三级医院就医)的,费用报销需持相关有效证件(医卡通金康卡、身份证、门急诊费用清单、病史卡等)到就近地的镇、街道合作医疗结报窗口进行报销。
(四)建立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和新农合风险基金
按照财社〔2008〕8号文要求,从当年统筹基金总额(含历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作为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提取10%作为新农合风险基金,其余作为门急诊与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统筹、社会医疗救助后,在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其自负医疗费用仍占家庭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进行大病风险医疗费用补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按区法定统计计算;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个百分点。
镇保人员大病救助需依据个人申请给予救助。
新农合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鉴于已经建立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特种大病救助基金从2011年起不再设立,原结余的基金并入合作医疗基金。
(五)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1、为2010年未使用过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安排常规性体检,标准每人100元。
2、两年安排一次60岁以上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常规性体检,标准每人100元。
3、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妇女两年安排一次妇女病普查,标准每人60元。
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符合体检条件的农民人数和发放体检通知单。体检工作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及时向体检人员反馈书面体检报告。不断提高广大农民自我保健意识,促进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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