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一)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和参保手续
1、本区内具有本市户籍、无医疗保障的农村居民。
2、具有本区户籍的镇保人员。
投保时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实际人数参加,镇保人员在原户籍(指当时进镇保时的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门急诊医疗保险,实现全区合作医疗全覆盖,应保尽保。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主动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个人投保资金,由当地村委会统一汇总后交镇(街道)合管办审核,各镇(街道)2010年12月20日前完成投保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二)完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筹资230元;区镇二级财政各投入125元/人;以工助医按实收取。
2、镇保参合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沪医保〔2005〕114号文件规定,按照2010年合作医疗人均实际筹资水平(包括个人缴费、集体、政府补贴)的50%,即400元,费用由参保者现金缴付。若镇保人员个人帐户余额满400元的,凭个人缴费发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统一办理报销。
区镇二级财政按各100元/人予以补贴,徐泾、赵巷两镇按原办法由镇政府予以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3、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执行青府发〔2004〕162号文件精神由政府出资;五保户、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4、镇保人员资金筹集后由区财政局单设账户进行核算。
(三)提高统筹层次,完善补偿机制
1、门诊报销
报销项目: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封顶数5000元。
(1)2011年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的政策
以230元为分段结报基数,230元内村、社区、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70%、60%、50%。
230元以外村、社区、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60%、55%、50%、40%。
其中对60岁以上老人以400元为分段结报基数。400元内村、社区、二级、三级分别为80%、70%、60%、50%。400元外分别为60%、55%、50%、40%。
(2)门诊大病
尿毒症病人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肝、肾、骨髓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