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11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卫生局关于《2011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2011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我区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及本区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镇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等四部门《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我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领导,加大补助力度,着力于制度完善和管理创新,逐步提高参加新农合农民和镇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
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整合与利用农村各类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新农合发展。
2.全面覆盖,公平享有
坚持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属地化管理,凡本区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农村居民和镇保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新农合。合理确定个人分担比例,增强参合人员互助共济意识,确保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新农合的公平性和普及性。
3.统筹发展,均衡受益
加大新农合统筹力度,全区实行统筹,不断缩小城乡、区域、人群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推动镇(街道)之间新农合的均衡发展。
4.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加强新农合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严格预算管理,以支定筹,确保收支平衡,着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有效、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