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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2〕281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07号)规定,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做好工作衔接,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暂维持现行执行标准不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封顶线8.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可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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