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清理整顿局属单位公务用车实施方案
局属各单位:
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办字[2012]1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局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依据
1、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
2、科级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3、原则上不能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越野车应用于下乡调研和突发事件,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二、清理整顿方法
1、各单位认真按照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购车价格、购置时间、车辆类型、审批机关等要素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复印原始购置发票(详见附表)。
2、登记方法:按照谁使用谁登记的原则进行登记,本单位使用的车辆由本单位进行登记。外借或挂靠车辆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三、清理整顿时间
各单位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含皮卡、面包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的要求于7月25日前完成清理登记工作,将登记表、购车发票复印件一并上报局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