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有条件的高新区可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政府全部或部分注资的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高新区内投资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业风险投资活动。自治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高新区参股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大注资力度,扩大其资金容量,为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建立便捷的融资服务。
2. 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融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尽快推动南宁、柳州、桂林高新区进入国家“新三板”试点园区行列。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向高新区企业倾斜,加大对高新区企业上市的帮扶力度。积极建立企业上市的行政管理部门联动服务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联合审核、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进高新区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高新区企业灵活应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生产发展资金。
3. 建立完善信贷及担保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符合银行业科学稳健经营和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的激励约束、风险管控机制与服务流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结合高新区的业务实际,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融资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行信用贷款方式,适度下放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为高新区企业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推动符合条件和资质的信用担保公司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提供一定的补偿。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
(四)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 完善各项配套设施。高新区纳入所在市城市总体规划,高新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所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高新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优化城市供电网、通讯网、交通网和道路网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高新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工业和仓储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高新区新就业群体的居住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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