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高新区创新能力建设。
1.建立高水平的研发平台。各高新区统筹规划专业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引进或建立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等研究开发机构。到2015 年,每个国家级高新区至少要建成2 家国家级专业研究开发机构。
2.建立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专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其研发、中试、测试、信息服务等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全方位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成功率。鼓励建立专业孵化器和民营孵化器。到2015 年,建立2 家国家级区域性标杆孵化器,2 家国家级特色孵化器;国家级高新区建成4 家国家级产业促进服务机构。
3.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支持在高新区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对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织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大科技项目,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新区组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加强基地内企业协作发展,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地方特色优势明显和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利用区内外创新资源,创新“政产学研用”结合互动的模式。
4. 开展股权激励机制创新。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5. 加快高新区知识产权产出。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大力推进南宁、柳州、桂林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各市应根据本市专利工作的需要和地方财力情况,安排预算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等,大力引导和促进重大发明专利产出;加强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疏通专利交易转化应用渠道。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6. 建设人才聚集高地。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长效机制,有条件的高新区应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引进和培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和高端管理人才,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才小高地、引进院士、八桂学者、特聘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政策;高度重视对年轻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业活动的支持,大力推进大学生、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建立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设立专人依法负责承办或代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调转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税收减免、社会保险、出入境等有关手续。对引进的专家和高端人才,高新区提供住房或给予住房货币补贴。高新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经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先进后出,所需编制通过自然减员方式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职数不足的,可申请追加职数。可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应当对为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高新区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期权、股权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方式。
(三)创新园区投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