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2〕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在经济规模、产业培育、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一批创新创业平台,初步形成了生物工程及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等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成为我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地。但我区高新区经济总量规模不大,产业发展特色不突出,主导产业规模不大,科技资源集聚能力不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平台不足,管理体制机制、发展空间有待完善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充分发挥高新区在我区“转方式、调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高新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要求,按照“构筑大产业,培育大企业,推进大创新,实现大跨越”的发展思路,着力培育特色产业创新集群,提升产业竞争力;着力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增强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扩展发展空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宜居的生态园区;着力推进高新区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在政策上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高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示范区,经济建设的主阵地。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发展的原则。按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适度超前、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高新区的发展。
2. 坚持产业集聚,创新发展的原则。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加快高新区的创新能力建设,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高新区创新发展。
3. 坚持优化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能源等资源的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打造绿色环保、节能低碳、宜居的生态园区,促进园区内经济、社会、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