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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单位及省直单位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单位及省直单位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1〕2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规定,现就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单位及省直单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单位及省直单位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由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自录用之日起3 0日内,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等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已办理原《湖北省就业登记证》或原《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同时将相关资料送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审核。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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