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考评评估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1〕255号)
石首、钟祥、竹山、英山、通城、孝昌、阳新、谷城、远安、洪湖、通山、云梦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及创建工作,根据人社部办公厅《
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89号)精神,结合我省示范县建设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考核评估标准》及《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考核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考核评估标准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厅将适时组织评估验收。
附件:1、湖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考核评估标准
2、湖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考核评估细则(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考核评估标准
一、政策制度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县(市)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保障有力。
(二)制定出台了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文件或部门意见。
(三)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制度。
二、服务体系
(四)80%的乡(镇)建有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所),75%的行政村有村级专职信息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
(五)80%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建立了实名制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将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纳入到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三、工作指标
(七)农民工人均工资性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45%以上。
(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当地农村劳动力人数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