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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建设项目的生产水平应符合或等同满足相关清洁生产标准。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鼓励和引导新建工业项目进驻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旅游度假区、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
  第七条 禁止在国家、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国家或自治区划定的农产品主产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涉重金属项目。
  重点区域应编制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专项规划,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该区域内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水电开发、化工、石化、铁合金、电解金属锰、有色冶炼、制革、印染纺织、制浆造纸、制浆生产黏胶纤维、陶瓷等行业应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组织进行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行业专项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应开展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流域水电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不得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修订规划而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审批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九条 属于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建设项目,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或自治区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项目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富锰渣、电解二氧化锰、钢铁、电石、氯碱、水泥、黄磷以及铝、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相关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行业先进水平,未通过有关主管部门节能审查的高耗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
  第十条 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将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与建设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的年度减排计划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可达性分析结合,强化减排计划项目的落实。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明确来源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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