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10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准入条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得新建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现行产业政策文件仍不能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的,应要求企业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