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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2〕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我市污染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环境倒逼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对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管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时,要认真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准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建设项目以及采用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给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时,要认真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对新建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部进驻工业园区。不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选址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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