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高境镇逸仙四村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高境镇逸仙四村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宝府〔2012〕52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2〕4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建立高境镇逸仙四村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国权北路,南至殷高路,西至逸仙路,北至何家湾路。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设在国权北路828弄139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