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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具备履行政府参事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素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学识渊博,阅历丰富,业绩显著,在经济社会事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有较强参政议政、调研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参事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五)参事的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

  第五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省政府参事室根据政府咨询工作需要和参事队伍建设情况,适时制定参事遴选聘任工作方案,并征求省委组织部、统战部意见,经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省政府参事室根据参事遴选聘任工作方案,向有关单位发出参事遴选推荐函。各有关单位根据推荐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经过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向省政府参事室提交推荐报告。省委、省政府领导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参事人选。推荐人选为省管干部的,应同时向省委组织部提交推荐报告。

  (三)省管干部拟聘任为参事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并向省政府推荐。其他推荐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党组根据推荐情况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后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学识水平、社会影响、参政咨询能力等方面。同一领域和行业有多个考察对象的,要全面考察了解,择优选聘。省管干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拟聘任为参事的,不再进行考察。拟聘任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汇总后提请省政府审定。

  (四)经省政府批准后,省长向参事颁发聘任书。

  (五)省政府参事室应建立参事后备人才库,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聘参事。

  第六条 参事的任期、续聘及解聘:

  (一)参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或不宜继续担任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解聘文件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及解聘参事所在单位。

  (二)参事因政府咨询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期为5年。

  符合续聘条件的参事,一般在其聘期满前3个月办理好续聘的呈报手续,由省政府参事室党组商有关单位拟定,并征得参事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续聘。参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省管厅级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参照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的厅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政策执行。聘期内已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界限的,由省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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