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参事(以下简称“参事”)聘任工作,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依据《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聘任范围及对象。省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中央驻甘单位及新的社会阶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领域中有代表性、有影响、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名望较高的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名望较高的爱国人士,港、澳、台和回国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中共党员参事主要从具有较高学识水平、知名度高、影响大的党内专家、学者中聘任,也可以从具有丰富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经验及政策咨询能力的厅级干部中聘任。具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身份的不占比例。
第三条 参事聘任原则。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立足于统战性、咨询性。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适应政府咨询工作的需要;既要考虑其代表性、影响力,又要考虑其现实表现和参政议政能力。同时,要考虑年龄、知识和政府参事队伍整体结构的合理性,不搞荣誉性安排,不求党派之间平衡,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交叉。
第四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