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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部门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公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 〔2009〕2号)要求,与环保部门建立环保执法联运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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