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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机动车污染治理。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优化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其中,城市公交系统全部淘汰“黄标车”。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建立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机动车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能力建设。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外省、市转入机动车应达到转入时新车排放标准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价制度和问责制度。将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市人民政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按照与市人民政府所签责任状,以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为依据,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单位按年度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任务的工业企业或单位采取总量限批、不予行业准入、上银行信用“黑名单”等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公开承诺和信息公开制度。将各重点企业的排污信息和项目进度定期向媒体公布。三是建立健全调度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减排调度例会,通报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问题。四是建立健全政策扶植和补偿制度。对重点减排项目,各级政府还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给予税收优惠,并积极向上级申报,争取国家和省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明确部门职责。污染物总量减排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辖区内的环境质量,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研究,经市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中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制度;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垃圾渗滤液治理,确保如期实现减排效益;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养殖业改进养殖方式,全面实施规模化养殖、干湿分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措施,要提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全市机动车实施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的环境监管,实施老旧车辆的淘汰工作;经济部门要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工商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动管理制度,对未履行环保手续的企业,经环保部门提请暂缓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对政府依法责令淘汰、取缔和关闭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性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维护好被依法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的秩序和治安稳定工作,依法打击在责令关闭和取缔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电力部门要对政府依法责令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金融部门要大力推行绿色信贷工作,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及时将依法取缔、关闭企业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企业征信系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措施,指导帮助关闭、淘汰企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被依法取缔、关闭企业土地收回、评估、利用工作和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协助抓好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禁止在全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有影响取水水质的一切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所监管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管和督查工作;统计部门要负责经济发展及城市发展的基础数据和发展数据核算和预测,适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与总量减排统计信息相关的季度和年度经济发展基础数据和发展数据;财政部门要负责安排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对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效能监察,加大环保责任追究制的执行力度;环保部门要负责将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减排项目单位,做好上级部门对我市的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迎检工作和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考核工作,负责督促各污染源减排重点项目的实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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