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理可行。目标确定和任务落实要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可达可控、政策措施可行、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做好存量、新增量、减排潜力、削减任务之间的系统分析,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步伐,做到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40498吨、4500吨以内,比2010年的45300吨、5200吨分别减少10.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 13.4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4.4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2116吨、129675吨以内,比2010年的156000吨、155300吨分别减少8.9%、16.50%;烟尘、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827吨、18799吨以内,比2010年的56500吨、20700吨分别减少6.5%、8%。“十二五”期间各县区和重点单位总量控制目标见附件一。
四、工作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将围绕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实施来推动,主要抓好工业减排、农业减排、生活减排和机动车减排四个方面,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项目实行责任制,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和市辖各大企业为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状,明确完成时间和预期行动效果。具体工作重点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采取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并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其中,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新建钢铁烧结机、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十二五”重点排污行业落后产能。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提升发展质量。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对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淘汰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县区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