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康复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队伍,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市、县两级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发挥好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作用,根据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2012年起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学校同年级生均公用经费的6至10倍拨付;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证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足额发放,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补助。在晋级、晋职、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残疾人工作者发放手语翻译特殊津贴。
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成功率挂钩的机制;支持社会力量、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家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养护中心,逐步解决好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失明、失聪等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问题。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
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与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对摊位费、租赁费给予适当减免;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