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Ⅰ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省(区、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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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地)级
|
Ⅳ级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必要时启动
Ⅳ级响应
| 县(区、市)级
|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参加、支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导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