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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5、打造资源整合平台。通过示范企业的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和支撑体系,整体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做大规模,做优品牌,做强实力。

  6、引领行业跨越发展。建立技术、标准、产业和应用联盟,提高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完善有利于应用推广的标准化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成为行业或领域的引领者。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从省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由示范企业实施的软件项目,将优先推荐列入国家有关计划。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协助示范企业开展企业宣传、产品推广、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经信委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动、引导本市示范企业建设,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所在市,要有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示范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并根据全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示范企业的建设领域、建设内容和政策措施等,同时负责示范企业的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经信委负责所在地示范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推广服务。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每年3月初对上年度示范企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各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示范企业建设和发展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对企业总结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对示范企业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示范。

  第二十一条 对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示范企业,取消其本年度示范企业建设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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