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拥有各类资质情况。
8、产学研用合作情况。
9、企业管理情况。
10、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11、示范企业建设重点工作及其意义。
12、示范企业建设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把申报材料报所在市经信委。经市经信委推荐,向省经信委申报。
2、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入围企业参加答辩会。答辩会由企业陈述、专家质询和企业答辩三个环节组成。
3、省经信委依据评审结果,认定示范企业,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示范企业建设
第十条 示范企业建设期为2-3年。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须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依照“总体推进,各具特色”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制定并严格执行示范企业建设方案。
示范企业建设方案由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分解和推进与保障措施等部分组成。
示范企业建设方案应由所在地市经信委审查后报省经信委核准,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建设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配套能力建设。积极改善技术研发条件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强化研发手段。
2、培育创新人才队伍。建立合理的人才资源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搭建起教育、培养和集聚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平台,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形成创新人才高地。
3、保证资金投入。示范企业建设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8%左右。年度资金预算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4、落实研发任务。以两化融合为契机,强化信息技术与领域技术的结合。加大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力度。围绕数据中心建设,研发面向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应用软件。积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每年至少承担一项重大科研课题,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