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示范企业建设着眼于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六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以省经信委下达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条件:
1、山西省内注册并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2、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某个行业领域具有较强优势,拥有一个以上主导产品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技术实力较强,研发与创新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完善的软件技术研究、开发、测试能力,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研发环境;有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和高端研发人才;承担过国家级、省级软件领域重点科研、产业化项目或取得过重大科技成果;初步建立了产学研用的工作体系。
4、企业信息化水平较高。
5、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强,已建立完善的创新体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6、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路径科学合理。示范企业建设定位准确,思路清晰,方案可行,保障有力,有明确的人才培养、培训、引进计划,有相应的研发设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基础设施情况。
3、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人员、研发经费、财务报表等情况。
4、研发项目情况。
5、主导产品和市场占有情况。
6、软件产品登记、著作权登记、专利、先进技术鉴定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