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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0〕14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毕节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容积率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条 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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