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力度,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案件要100%予以查处。对拒不参保登记,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市人社局要按期通报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征缴情况,指导和监督我市相关部门参保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市财政局要做好年度参保扩面及征缴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缴任务的区,要相应扣减区财政财力,并将扣减资金划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审计局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年度审计企业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各类企业数量10%。
成立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社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人社局、地税局、审计局、财政局、政府督察室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报,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征缴、清欠等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三、建立奖惩机制
(一)奖励规定
1.市地税局:(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统筹任务,按下达征缴任务基数的1%核拨奖励经费。(2)超额完成任务基数20%以内部分,按1.5%核拨奖励经费;超额完成任务基数20%以上部分,按2%核拨奖励经费。(3)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养老保险费流动职工统筹征缴任务,核拨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
2.市社保局:(1)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流动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征缴任务5000万以上,核拨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2)完成市政府下达养老参保扩面任务,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3)完成企业从业人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等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并能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给予奖励经费5万元。(4)对通过结算环节征收以前年度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地税局确认后,按实际查补入库额的1%核拨奖励经费。(5)查补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两年汇算期除外,下同),视为税务部门未核准缴费工资基数等原因造成漏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地税局确认后,按实际查补入库额的10%核拨奖励经费。
3.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查补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视为税务部门未核准缴费工资基数等原因造成漏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地税局确认后,按实际查补入库额的10%核拨奖励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