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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专项行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订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各许可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方案。要把全面治理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居实际情况开展治理工作;对重点地区要派驻工作组,加强治理力量,协助开展治理行动;可采取一个街(镇)一个街(镇)过关、联合现场办公等办法,逐个进行治理;要建立督导组,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六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四)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互相推诿、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监察部门要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地宣传教育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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