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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须经农业行政许可但未取得许可而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对未取得占道审批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早市市场、夜市市场、马路市场和流动商贩、摊点等无证无照占道经营行为。
  (十九)宣传部门
  负责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二十)法制部门
  负责对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十一)监察部门
  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二)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有条件镇一级政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下应成立治理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在治理中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通信部门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对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凭有关职能部门的函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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