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进口计量工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经济和信息化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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