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依法经营
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者,引导其及时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证照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不具备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条件的,取消其超范围生产经营项目;具备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条件的,暂时停止其超范围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下岗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高校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其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并给予一定的时间限期办理证照;对社会危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取缔非法经营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的行为,依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四、治理重点
(一)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牵头会同工商等部门组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