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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迅速,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建设用地计划每年都有较大缺口,一方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极为紧张,大量项目用地得不到保障,项目无法落地;另一方面我省土地批而未用现象仍较为突出,大量批而未用土地闲置,影响到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为了盘活用地指标,缓解极为紧张的用地矛盾,支持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包括农用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下同)回收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坚持开源节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节约用地,以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突出问题、缓解我省用地紧张矛盾为着力点,积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回收利用工作,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服务、保障发展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回收后原则上仍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结余指标将在全省平衡。指标回收重新安排使用必须重新落实占补平衡、缴纳全部费用。2010年以前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回收工作须于2013年底前完成,过期未用将在全省统筹安排使用。

  三、适用范围

  2001年以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分批次建设用地及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已满二年未完成征地的,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其土地转用指标可申请回收利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县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摸清批而未用土地底数,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各地要全面查清批而未用土地基本情况,对于因城乡规划调整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使用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用土地,应尽快制订回收利用方案,及早盘活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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