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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3.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将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4.规范和发展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扩大乡村劳务信息员队伍。

  (四)拓宽转移渠道。

  1.实行有组织的异地转移就业。加强与输入地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制度化的双向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各类劳务公司、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联合,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培育和壮大具有地方特色和较高知名度的劳务品牌,扩大劳务输出。

  2.引导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发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域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作用,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渠道。发展农村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扩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经济,形成公共投资、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良性机制。

  3.扶持自主创业。加强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构筑绿色通道和创业服务平台,为农村劳动者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五)完善工作模式。

  1.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目标,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2.统筹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分类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定点”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依托乡(镇)、村工作平台,采集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岗位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项目,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动态管理机制。

  4.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六)健全考核制度。

  1.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2.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考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创建示范县(市)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一)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当年农村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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