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将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4.规范和发展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扩大乡村劳务信息员队伍。
(四)拓宽转移渠道。
1.实行有组织的异地转移就业。加强与输入地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制度化的双向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各类劳务公司、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联合,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培育和壮大具有地方特色和较高知名度的劳务品牌,扩大劳务输出。
2.引导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发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域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作用,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渠道。发展农村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扩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经济,形成公共投资、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良性机制。
3.扶持自主创业。加强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构筑绿色通道和创业服务平台,为农村劳动者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五)完善工作模式。
1.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目标,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2.统筹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分类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定点”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依托乡(镇)、村工作平台,采集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岗位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项目,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动态管理机制。
4.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六)健全考核制度。
1.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2.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考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创建示范县(市)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一)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当年农村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