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映创业整体水平的有关指标大幅提升:
1.新增创业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年均递增5%以上,其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占当年新增创业实体总数的20%以上;
2.实现创业的劳动者人数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3以上;
3.新增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50%以上;
4.经过创业培训后开办创业实体人数占创业培训总数的25%以上。
四、创建工作实施步骤
从2012年7月开始,用三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创建活动: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制订出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明确创建活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1月-2014年6月)。以落实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创建各项工作开展,并取得成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7月-2014年12月)。对创建活动认真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同时,做好反映创建活动实效相关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整理工作,加强定量、定性分析,接受考评。
五、创建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一)各创建城市(县)普遍完成前两个阶段创建任务后,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初评,将“五大体系”创建工作任务逐条逐项细化分解,按照百分制评分办法,制定考核项目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在各创建城市(县)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全省统一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初评合格。
(二)三个阶段创建任务完成后,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最终考评。对照创业型城市(县)应达到的基本标准,采取纵向、横向数据比对的办法,对反映创业的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经考评,创建工作达到创业型城市(县)基本标准的,由省认定为“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县)”。
附件2: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乡就业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巩固转移成果,扩大转移规模,提高转移质量,现就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建示范县(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城乡经济发展环境较好,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