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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反映创业整体水平的有关指标大幅提升:

  1.新增创业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年均递增5%以上,其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占当年新增创业实体总数的20%以上;

  2.实现创业的劳动者人数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3以上;

  3.新增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50%以上;

  4.经过创业培训后开办创业实体人数占创业培训总数的25%以上。

  四、创建工作实施步骤

  从2012年7月开始,用三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创建活动: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制订出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明确创建活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1月-2014年6月)。以落实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创建各项工作开展,并取得成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7月-2014年12月)。对创建活动认真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同时,做好反映创建活动实效相关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整理工作,加强定量、定性分析,接受考评。

  五、创建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一)各创建城市(县)普遍完成前两个阶段创建任务后,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初评,将“五大体系”创建工作任务逐条逐项细化分解,按照百分制评分办法,制定考核项目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在各创建城市(县)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全省统一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初评合格。

  (二)三个阶段创建任务完成后,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最终考评。对照创业型城市(县)应达到的基本标准,采取纵向、横向数据比对的办法,对反映创业的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经考评,创建工作达到创业型城市(县)基本标准的,由省认定为“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县)”。

  附件2: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乡就业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巩固转移成果,扩大转移规模,提高转移质量,现就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建示范县(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城乡经济发展环境较好,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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