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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3.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发挥其在创业培训中的示范、引导作用。

  (四)创业服务体系。

  1.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专门组织,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综合管理、指导、服务以及创业指导技术开发等。

  2.建立一支不少于20人、由创业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企业家、学者、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和服务队伍。

  3.建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制度;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4.建立创业项目库,实行创业项目采集、评估和定期发布、推介制度。设区的创建城市每年入库创业项目不少于300个,县级创建城市(县)不少于150个。

  5.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开展远程创业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跟踪指导。

  6.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扩大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指导和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咨询等服务工作。

  7.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8.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服务功能,强化政策扶持,组织一批创业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成长创造条件。各创建城市(县)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主导产业,至少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设区市以建立多行业、多领域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以及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为主,其他城市(县)以建立本地主导、特色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以及适合农民工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主。

  9.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根据创业者申办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意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注册登记。

  10.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诚信市场”认定活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2.开展创建活动责任制考评,将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绩效考评纳入政府对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创建创业型城市(县)活动领导小组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基本形成,并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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