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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科学创建、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严格考评。通过开展“双创建”活动,激发创建县(市)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创业就业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全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充分就业,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创业型城市(县)在三年内完成创建任务,达到以下创建目标:新增创业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年均递增5%以上,其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占当年新增创业实体总数的20%以上;实现创业的劳动者人数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3以上;新增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50%以上;经过创业培训后开办创业实体人数占创业培训总数25%以上。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在三年内完成创建任务,达到以下创建目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当年农村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乡(镇)、村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并与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接贯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发挥明显;各项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开展“双创建活动”,要以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工作考核等工作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动员准备、全面实施、总结提高三个阶段分步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达到预定创建目标。(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2。)

  三、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成立省推动“双创建”活动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有利于劳动者创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产业发展规划,放宽民间投资领域,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指导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重点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大力发展创业型、就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吸纳农村劳动者就业示范基地。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所属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意识教育;指导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实践活动;协助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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