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兴晋富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思路,创造有利条件,切实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国发〔2012〕6号)精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稳定和扩大就业”任务要求,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双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双创建”活动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劳动年龄人口增长仍处在高峰期,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总量不减,而经济增长对就业岗位的拉动作用没有明显变化,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突出。另外,由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和综改试验区建设的全面启动,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劳动者技能素质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显现,全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必须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加大力度实施创业就业工程,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同时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
当前,深入开展“双创建”活动,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创造和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示范带动全省就业工作,意义深远。一是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创业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鼓励和引导创业,有利于加快新型工业产业的发展,是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适应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实现城乡一体化、市域城镇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激发农村生产活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途径。鼓励扶持创业和转移就业,可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进劳动者自主选择,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是城乡居民积累财富、增加收入最重要、最积极、最有效的途径,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三是维护城乡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就业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稳定的就业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鼓励和扶持劳动者成功创业、有序转移就业,有利于提升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有利于缓解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压力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有效预防和控制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