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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各级政府要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2、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留归体育部门使用的体彩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要加强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3、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4、要建立激励机制,把全民健身工作列为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社会事业发展评价体系等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二)健全基层体育健身组织,推进全民健身组织网络规范化建设。

  1、乡镇(街道)要全部建立体育健身领导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干部,综合文化站必须履行全民健身工作职能。村(社区)的全民健身组织和体育健身指导站(点)要实现全覆盖。

  2、积极发展各级各类体育健身组织,加强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建设,民政、体育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办公用房、场地设施、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要注重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职工体育协会、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和残疾人体育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人群体育协会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积极带动作用。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培训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1、各级政府要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的划拨资金,建设能够满足辖区百姓体育健身需求的公共体育设施。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2、要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争取上级支持等办法,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完成县(市)区市民健身中心(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全覆盖和乡镇(街道)文体广场以及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覆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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