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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班次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省际年度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组织本省经营者参加经营权公开竞投。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本省从事旅客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定。
  第二十条 客运班车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载客,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非定班的线路客车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服从站(场)管理。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不得拒载。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省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不得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确需更换车辆或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由于本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人身伤害或者托运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旅客乘车必须购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
  旅客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
  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

第五章 粤港澳运输

  第二十五条 本省直通港澳客运、货运营业性车辆年度指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工作由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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