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评 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批复命名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3.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