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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丙级以上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命名。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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