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发改高技〔2012〕77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实施,我委将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为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参照《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2号令)、《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参照《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