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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柱县农村居民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房屋状况良好,无权属纠纷,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三)原则上为临街房或地处主要交通要道的居住房;
  (四)房地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或《房地产权证》的,对原建委发放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必须按“两证合一”的程序完善登记后才能抵押;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五)只有一套居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农商行石柱支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物清单、使用状况及合法权属证明;
  (三)抵押人(共有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四)抵押人对抵押住房处置后有安居之处的承诺;
  (五)借款人所在村(居)委员会作出的同意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同意处置、转让的承诺或决议;
  (六)农商行石柱支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利率、期限和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逾期息、罚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按照审慎原则,综合购建成本、现行市场价格、财产状态、使用状况、变现能力等因素,根据不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房屋原则上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项目的现金流和评级授信情况,结合抵押物的状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抵押率的确定。根据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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