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柱县农村居民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农商行石柱支行、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联合制订的《石柱县农村居民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柱县农村居民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商业石柱支行、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力度,优化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加快全县城乡统筹发展,加大服务“三农”力度,根据《
贷款通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石柱支行)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以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农村居民土地房屋作为抵押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房地产是指本县范围内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地产和农村临街商住房。
第二章 贷款基本要素
第四条 农村居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贷款所在机构服务辖区内的自然人,严禁发放跨辖区贷款;
(二)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资金流动性强;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六)农商行石柱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