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新生儿待遇享受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医联办通[2012]1号)
各区、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了不影响参保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07]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12年8月1日后新出生婴儿,在100天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00天参保缴费的,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