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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批次申报实施用地指标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产业类项目、居住商服类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类项目进行分类申报和安排申报实施用地指标。

  (四)国务院批准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用地后,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在半年内分3个批次,原则上按照40%、30%、20%的比例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省政府申报实施。预留10%用地指标作为机动,但必须在一年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申报实施。

  三、用地指标申报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时限内向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资料报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报内容及材料:

  1.上年度及上一批次供地情况及项目开工建设投产情况;

  2.本次申报的项目简介,包括招商引资协议、项目立项、资金到位、产业政策和导向、投入产出、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等情况;

  3.项目拟供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建设时序、项目用地总规模及分期实施等情况;

  4.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林业部门对占用林地的意见、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5.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表1、2、3);

  6.关于用地的征地预存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社保资金等已落实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等);

  8.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申报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三)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集中上报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各区政府(管委会)现场陈述。

  (四)项目审批通过后,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向相关区(开发区)下达申报实施用地指标。

  四、用地指标执行及监管

  (一)建设项目按程序获得申报实施用地指标后,涉及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1个月内编制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逾期未上报或上报后省政府不予批准的,申报实施用地指标作废,由市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单独组件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中心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批次用地,沿用原有做法,由项目涉及的区(开发区)直接编制实施方案上报,用地指标单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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