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产业类项目、居住商服类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类项目进行分类申报和安排申报实施用地指标。
(四)国务院批准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用地后,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在半年内分3个批次,原则上按照40%、30%、20%的比例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省政府申报实施。预留10%用地指标作为机动,但必须在一年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申报实施。
三、用地指标申报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时限内向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资料报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报内容及材料:
1.上年度及上一批次供地情况及项目开工建设投产情况;
2.本次申报的项目简介,包括招商引资协议、项目立项、资金到位、产业政策和导向、投入产出、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等情况;
3.项目拟供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建设时序、项目用地总规模及分期实施等情况;
4.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林业部门对占用林地的意见、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5.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表1、2、3);
6.关于用地的征地预存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社保资金等已落实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等);
8.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申报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三)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集中上报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各区政府(管委会)现场陈述。
(四)项目审批通过后,市项目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向相关区(开发区)下达申报实施用地指标。
四、用地指标执行及监管
(一)建设项目按程序获得申报实施用地指标后,涉及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1个月内编制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逾期未上报或上报后省政府不予批准的,申报实施用地指标作废,由市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单独组件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中心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批次用地,沿用原有做法,由项目涉及的区(开发区)直接编制实施方案上报,用地指标单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