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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牵头对“两非”行为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工作中,不作为、不配合或推诿扯皮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

  (五)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六)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对“两非”行为涉及毁坏、买卖(出租)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七)电力部门负责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涉及“两非”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供电或转供电。对发现的“两非”个人或企业,相关部门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两非”个人或企业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并对供电或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八)供水、供气部门负责加强用水、用气管理,不得向“两非”个人或企业供水、供气。对发现的“两非”个人或企业,相关部门书面要求停止供水、供气的,要及时停止供水、供气。

  五、处理规定

  (一)对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非法获得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二)采取 “主动从轻”的原则。“两非”行为的卖方在2012年9月20日前主动申报登记,并将非法所得退交各区、市、县(管委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登记,也不主动退交非法所得的,调查核实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两非”行为的买方在9月20日前主动申报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卖方所退交的款项按程序补助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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