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统筹协调、信息报送、督促指导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打击“两非”专项工作。
三、时间安排
此次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2年8月10日至8月20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发布严厉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通告,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严厉打击“两非”相关政策,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21日至9月30日)
2012年9月20日为主动申报登记时限,接受“两非”行为买卖双方主动申报登记。同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两非”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
(三)集中处理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
1.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两非”行为调查摸底情况,进一步开展清理核实、调查取证、登记造册、汇总上报等工作。
2.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清理出的“两非”行为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对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制定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杜绝“两非”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分工
按照市统筹,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分片包干、条块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形成联合办案机制,统筹协调打击“两非”工作,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建立案件移交和牵头办理制度,确保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做好“两非”的认定,对“两非”行为中不涉及犯罪、不涉及党政纪处理的牵头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涉及“两非”人员的户籍认定,负责打击“两非”工作的现场安保工作。对在打击“两非”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在“两非”中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