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救治费用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由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接医疗机构,及时拨付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的医疗费用。属民政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按重特大疾病予以救助。
对州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州民政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先行挂帐,在治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用票据,再由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接医疗机构及时结算报销。
八、职责分工
救治工作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
(一)民政部门。各县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和实施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摸底排查,定期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完善档案资料,并会同县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患儿家庭状况的核查认定。州民政局组织符合救治条件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接受复查确诊和治疗,并积极对接州慈善总会、州红十字会等国内公益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多渠道筹集救治医疗经费,积极拓展我州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平台,多形式开展救助行动。
(二)卫生部门。负责儿童先心病相关诊疗方案,确定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儿的筛查、复诊、转送和接收治疗等工作,核实参合情况,负责对接相关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卫生局,确保参合患儿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实参保情况,负责对接相关医疗机构和各县市民政局,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
(四)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保障,将州县两级民政部门在组织实施先心病患儿摸底排查、复诊筛查、组织送诊、转运、组织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等工作经费纳入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2012至2014年,各县(市)财政每年为各县市民政部门安排5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州本级财政为此项工作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之后年度,州县(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五)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和州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先心病患儿的复查确诊、介入或外科治疗;并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填报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病例信息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64号)要求,使用卫生部“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病例信息登记系统”(etlb.mta.org.cn/unit)填报病例诊疗相关信息(在接收相关病例1日内录入患儿基本信息,在每例病例完成治疗后3日内填报诊疗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