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患儿救治费用的报销标准。
1.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属于《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内的4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各县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建卡户,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内全额报销;其他家庭的,按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内报销85%,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对《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外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治费用报销与《实施方案》范围内的同等对待。
2.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
(1)《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内的患儿,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按定额收费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其它家庭的,按定额收费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5%,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
(2)《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外的患儿,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后,剩余部分通过民政医疗救助、公益基金会资助解决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
3.救治费用仅为医疗机构治疗费用。患儿及家属在送医送诊和治疗过程中的吃、住、行等费用自理。
七、救助程序
(一)救助申请。由患儿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明(户口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向参合、参保地县市民政局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登记表》。
(二)救助审核。由参合、参保地县级以上医院根据《四川省儿童先天性心脏筛查及初步诊断技术方案》对患儿病情进行初步诊断。由县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患儿身份、病情、家庭状况和参合、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登记表上出具审核意见、盖章确认。
(三)统计报送。由县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根据救助工作安排,定期不定期向州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送《四川省0-14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排查情况汇总表》。
(四)复查确诊。由州民政局、卫生局根据全州儿童先心病患儿情况,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患儿到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确诊和接受治疗。
其中,对《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外的疑难先心病患儿:由实施治疗的医疗机构根据复查确诊情况提出治疗方案、所需治疗费用等基本情况,由州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所需医疗费用、患儿家庭状况等确定治疗和医疗费用报销方案,再经患儿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