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扑杀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疫情处置方案或处理意见,立即组织当地公安、安监、卫生、兽医、村组干部,在县畜牧兽医主管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下对染疫动物和同群(舍)动物采取扑杀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同时做好养殖者或经营者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九、销毁
责任单位:村组干部(或当地群众)。
疫点离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近的,将已扑杀的动物密封包装后用密闭车辆送达处理地点;疫点距处理场远的或没有处理场的,可采取焚烧后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小的动物可直接深埋消毒处理。
十、消毒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养殖业主。
(一)饲养场、圈舍、用具、屠场、车辆的消毒。对病害动物的饲养场、扑杀病害动物、处理病尸过程中所污染的场地、车辆,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对被污染的屠场(车间),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
(二)被污染的器具消毒。被污染的用具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被污染的衣服、鞋等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
(三)隔离场所消毒。隔离的出入口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圈舍每天用机械消毒法、有效消毒剂喷洒消毒一次;
(四)疫点(疫区)出入口的消毒。首先在疫点(疫区)出入口设消毒检查站,站口地面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过往车辆、行人经过消毒池进行消毒。装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用有效消毒剂作严格的喷洒消毒;
(五)终末消毒。解除封锁令前对疫点进行一次彻底的机械消毒和化学药物消毒;
(六)污物和污染物集中堆放,用坑(堆)生物发酵消毒法进行消毒。
十一、紧急接种及普查疫情
责任单位: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
对疫点3公里范围内所有畜禽开展疫情普查和免疫紧急接种。
十二、封锁令的解除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解除时间:疫点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彻底消毒,封锁21天(猪瘟40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所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提交县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解除封锁令。发生牲畜口蹄疫封锁后,前7天消毒,后14天饲喂测试猪,期满后采样监测,并由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向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书面申请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六个月后如末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疫情被扑灭。